六、解除劳动合同
有的企业认为,试用期间既然是双方互相了解的过程,那么我就可以随时随意解除,其实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在试用期中,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、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。”也就是说,只有在试用期员工存在重大过错、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、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,企业才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。但是,要解除劳动合同,首先要证明自己对该职位有录用条件,同时对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还负有举证义务。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记住两点,一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;二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,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开始工作前告知其录用条件,同时在工作中要做好试用期员工的考核记录,不能仅以试用期不合格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。
七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
1.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,这里的“说明理由”,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,但从举证角度出发,建议采用书面形式,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。
2.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,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,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。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,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。
3. 用人单位需制作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送达给劳动者,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,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